苏州离婚法院怎么判?


在苏州,法院判决离婚相关问题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是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简单来说,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离婚;若没有这些情况,且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对于年幼的孩子,一般倾向于判给母亲;年龄稍大的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而对于八岁以上的孩子,孩子自己的想法很重要。 最后是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平均分割,但会适当照顾女方、抚养子女一方以及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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