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租但没有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预收了租客的房租,但是还没给对方开发票,现在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我不太清楚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财务入账要怎么做,税务方面又有什么要求,怕处理不当会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操作。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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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预收房租但未开具发票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预收款项不能直接确认为收入。权责发生制就是说,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要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确定,而不是以款项的收付来确定。


当收到预收房租时,应先将其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是一个负债类科目,它表示企业预先收到了客户的款项,但还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还没有提供对应的租赁服务。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例如,企业收到租客预付的半年房租30000元,那么分录就是:借:银行存款30000,贷:预收账款30000。


随着时间推移,在租赁期间内,按照租赁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比如上述例子,半年租期,每月确认收入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要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每月确认收入分录为:借:预收账款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4716.98(5000÷(1 + 6%) ,假设税率6%),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预收房租时,虽然未开具发票,但如果已经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可能已经发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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