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如何领养孩子?

我已经离婚了,现在想领养一个孩子,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我想知道,离婚后领养孩子有什么特殊规定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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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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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领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对于离婚人士来说,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有领养孩子的资格。 接下来是关于领养孩子的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具体的流程如下:第一步,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等。第三步,如果审查通过,收养登记机关会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至此,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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