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不及时支付工程款该怎么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们要明白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涉及到工程款支付问题时,如果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违约金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在约定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时,可以直接约定一个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例如,约定若发包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另外,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可能会给承包方带来一系列的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窝工损失等。此时,就可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比如,因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额外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设备闲置费用等,都可以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再者,除了经济赔偿方面的违约责任,还可以约定一些其他的责任形式。比如,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达到一定期限后,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发包方承担。同时,还可以约定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前,承包方对已完成的工程享有留置权等。 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约定的违约责任要与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既不能过低,起不到约束作用,也不能过高,以免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