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共犯论处法条该如何适用?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涉及以共犯论处的情况。不太清楚具体在什么条件下能适用这条规定,也不明白适用时要遵循哪些程序和标准,想了解以共犯论处法条在实际场景中的准确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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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共犯论处”在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状况很有帮助。首先要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二人以上。这意味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比如说,两个18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一起谋划实施盗窃,就满足这个条件,如果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就不符合要求。 二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要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例如,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盗窃,他们的行为共同指向盗窃这一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完成犯罪活动。 三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要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且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比如几个人商量好一起去抢劫,都清楚抢劫行为会带来危害,并且都希望通过抢劫获取财物,这就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指的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适用“以共犯论处”法条时,有些条款中有“通谋”“事前通谋”“事先通谋”和“勾结”的字眼,有些则没有,这些细微差异在具体案件判断中需要格外注意。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相关概念: 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帮助犯:指明知他人犯罪之情而予以各种形式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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