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破产财产清算?


申请破产财产清算一般来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此外,债务人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申请时,要提交的材料相对简单,主要是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然后是法院受理环节。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一般会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最后是清算程序。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