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分配的法定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主要流程: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 接着进入管理人接管与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其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之后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负责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即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