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是成立清算组。这一般由公司股东组成,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比如公司因资不抵债决定破产后,若股东没有及时组织清算组,债权人就能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接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比如一家供应商此前和该有限责任公司有业务往来,有货款未收回,在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后,就要按规定申报债权。 然后是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要对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之后制定清算方案,根据清理后的财产情况,确定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方式等内容,该方案要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再就是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清偿完债务还有剩余财产,那就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正式终止。 相关法律依据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