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的处理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破产债务而受影响,除非股东有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其次,在破产程序中,公司债务的清偿有特定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位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顺位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另外,有担保的债务不在上述清偿顺序讨论之列,有担保的债务所对应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会有清算组来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等,确保整个破产债务处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债权人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