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应该怎么申请离婚?


单方面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流程及法律依据: **一、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二、准备并提交立案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并前往立案大厅立案: 1.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需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以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2. 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3. 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4. 子女出生证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提供。 5.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吸毒或酗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相关证据。 6. 财产和债务等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合理分割。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会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