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完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如何申请外出?
我被判处了拘役,在服刑期间有一些很重要的事情需要我到外面去处理。但我不知道判完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能不能申请外出,要怎么申请。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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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如果想要外出,在不同刑罚下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说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意味着被判处拘役者本身就有一定的回家时间,不需要额外申请特殊外出许可,只要按照执行机关的安排即可。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想要外出,通常涉及到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假释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申请假释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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