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诈骗行为该如何评定?


恋爱期间诈骗行为的评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首先是主观故意方面。如果一方从恋爱一开始就怀着欺骗的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比如编造自己的身份、职业、经济状况等重要信息,而且这么做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这就可能构成诈骗的主观故意。另外,要是故意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像以恋爱为幌子,让对方因为错误认识而赠送大量财物,也符合这一条件。例如,谎称自己是高收入人群,让对方基于这个错误认知而给予钱财支持。 其次看客观行为方面。一是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常见的有编造各种理由向对方索要钱财,比如假称家人生病、自己投资失败急需资金等借口。二是财物获取后的处置异常,比如得到财物后很快挥霍掉,没有用在所说的用途上,或者拿到财物后突然消失不见踪影等情况。就好比说借钱救急,结果却拿去肆意消费,之后还玩失踪。 再者是财物的性质与数额。如果涉及的财物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赠送的,并且数额较大,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倾向于认定为诈骗行为。不过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可能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另外,诈骗行为的认定还需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总之,恋爱期间的诈骗行为评定较为复杂,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就认定,要全面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相关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指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