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关注,尤其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一块。我想具体了解一下,要是有人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在不同的情节下,像造成严重后果和没造成严重后果,分别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很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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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它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通俗来讲,就是破坏行为让交通工具在正常运行时很有可能出现翻车、翻船、坠毁等严重危险情况 。 其次,要是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因为破坏行为,导致交通工具真的发生了倾覆、毁坏,进而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的情况。 最后,对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情况,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就是说不是故意去破坏交通工具,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破坏行为发生。 在实践中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关键在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比如,破坏的是不是正在使用过程中(包括待用期间)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要是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座椅、卫生设备等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概念: 倾覆:指交通工具发生侧翻、倾倒等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状况 。 毁坏:是指交通工具受到严重损坏,不能再正常使用 。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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