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了解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合并的概念。企业合并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在税法领域,企业合并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先来看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简单来说,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存续公司要按照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计税基础。比如,被合并企业有一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100万,但公允价值是120万,那么存续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按照120万来确定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要进行清算,计算清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存续公司来弥补。 再看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样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举例说明,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80万,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存续公司接受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而且被合并企业之前的一些所得税事项,比如未扣除完的费用等,可以由存续公司继续处理。对于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以由存续公司来弥补。 存续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首先要判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然后根据相应的规定来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处理亏损弥补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