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商标正当使用的描述哪个是正确的?


商标正当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概念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正当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叙述性使用,即使用商标来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等。例如,“苹果”是一个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一家水果店在宣传中使用“新鲜苹果出售”,这种使用就属于对“苹果”商标的正当叙述性使用。因为它只是在正常描述所售商品,并非作为商标来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是指示性使用,当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用对象等,不得不提及他人商标时,可以进行指示性使用。比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宣传中提到“本店提供宝马汽车维修服务”,这里的“宝马”就是指示性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清楚该店的服务范围,且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维修店与宝马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 要构成商标正当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使用目的必须是善意的,即使用者没有攀附他人商标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故意。其次,使用方式应当合理,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例如,在使用他人商标时,不能突出使用,使其在整体商业标识中占据过于显著的位置,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最后,使用结果不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使用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联,那么这种使用就不属于正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