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合理使用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小店,最近想用某个商标里的一些通用词汇来介绍商品,不知道这样算不算侵权。我想了解下商标权合理使用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不算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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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在不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且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某些使用商标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好像用了别人的商标,但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商标权合理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叙述性使用,当为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用途、质量等正当需求,使用了商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就属于合理使用。比如“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水果店在正常描述水果时提到“苹果”,即便有“苹果”商标,这种使用也不构成侵权。二是指示性使用,是指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不得不使用他人商标。例如,汽车维修店为了表明自己可以维修“宝马”汽车,使用“宝马”商标来指示服务对象,这也是合理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二款规定,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些法律条文为商标权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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