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怎样计算?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事情,需要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算,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计算年限这些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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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或伤残,使得其原本抚养的人生活可能陷入困境时,责任人需要赔偿给这些被抚养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计算方式。首先是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对于计算年限,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并且当被抚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例如,小张因事故伤残,有个10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万元,小张伤残赔偿指数为0.5 ,孩子就他一个抚养人,那么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就是30000×(18 - 10)×0.5 =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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