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时间怎么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面临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个重新计算的时间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又该怎么去计算,是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吗?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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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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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计算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羁押期限。羁押期限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关押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都有各自规定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几种情形会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例如,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原来立案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一开始被指控的罪行之外,还有其他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从发现这个新罪行的那一天起,侦查羁押期限就要重新开始计算。 再比如,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当查明其身份后,之前已经经过的羁押时间是不算在内的,要从查清身份这一天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另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相应的羁押期限也会重新计算。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方式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情形来确定,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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