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法律中,侵权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计算有多种方式。 首先,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这里面,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都应算进去,既包含权利人本身当下的收入,也涵盖权利人预期在若干年内的收益。在确定损失数额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研制这个商业秘密花了多少钱;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是否已经可以很好地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以及能不能重复利用;还有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例如,一家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的生产工艺,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该工艺投入生产后能带来可观利润,但因被侵权,产品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这些减少的利润以及研发投入等就可能属于损失范围。 其次,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不过,这种计算方式有个前提,就是侵权人没有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该商业秘密,并且没有让商业秘密被更多公众知晓。要是侵权人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那非法出卖的收入就是损失额;要是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或增加的利润就是损失额。比如,某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客户名单,并利用该名单开展业务,从中获得的利润就可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像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那以其产生的效益作为损失及赔偿额。 最后,是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起来不方便时,就可以采用这种弥补性方法来计算损失额。这是假设侵权方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估算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然后把这个数额推定为损失额,但这并不代表侵权人就此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收入等方面的减少或丧失。 侵权人获利:侵权人通过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 商业秘密使用许可:权利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业秘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授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