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怎么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一刑罚的期限计算方式,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例如,法院判决张三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就从判决确定的那一天开始,往后算2年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当某人被判处管制3个月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个月时,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步开始和结束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再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比如李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他服刑的3年期间,他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等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最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