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该如何计算?

我家里有人涉及法律案件,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生效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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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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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例如,若某人被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三年的期限。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二者的时间长度是一样的,并且从管制执行开始就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那么从管制开始执行时,就开始剥夺其政治权利,管制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结束。 然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为了从政治上彻底否定这类严重犯罪分子。不过,如果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例如,原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此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会根据法律规定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最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这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要依据不同的判决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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