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非法获利该如何计算?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非法获利的计算方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获利”指的是通过实施传销活动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获利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直接获利计算。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直接从传销活动中获取的收入,比如通过收取新成员的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方式直接进入个人腰包的钱财。这些收入一般会被明确认定为非法获利。例如,某传销头目直接收取新成员缴纳的1000元入门费,这1000元就属于其直接获利。 二是间接获利计算。间接获利涉及到通过传销组织的整体运作而获取的利益。比如,传销头目虽然没有直接从某笔交易中获得现金收入,但由于其团队规模扩大,使得整个组织的销售额增加,进而导致其在后续的利润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这部分额外增加的份额也应计入非法获利。再比如,传销组织通过控制成员购买特定商品,头目从中获取的差价利润也属于间接获利。 三是排除合法收入。在计算非法获利时,需要将犯罪嫌疑人在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排除在外。只有那些与传销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调查传销组织的账目、成员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准确计算非法获利的数额。同时,对于一些难以明确界定的收入,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断。总之,非法获利的计算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