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关于离婚时彩礼钱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首先,我们要明白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当这个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或者出现特定情况时,法律对于彩礼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又分开了,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是因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没有登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真正建立,彩礼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未成就,所以可以要求返还。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有些夫妻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也可以请求返还。这里强调的是“确未共同生活”,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双方分居的证明等。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继,在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离婚,仅仅以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的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所以,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