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最近了解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对它的刑期计算不太明白。比如在不同判决情况下,像独立适用、附加在管制或有期徒刑等主刑上时,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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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就是说,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剥夺政治权利就开始执行了,当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之同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再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主刑执行期间不算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最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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