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年限是怎么计算的?


工伤赔偿年限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在不同的赔偿项目中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下面来为您详细说明。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它是没有年限概念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伤残等级,而不是年限。 其次是伤残津贴,它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里的年限一般从确定伤残等级开始发放,到职工退休或劳动关系解除等情况发生时结束。 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们的支付年限通常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某些地区,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的经济情况,规定不同的月数来计算这两项补助金。 另外,对于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个支付年限也是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开始,一般持续到职工不再需要护理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