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怎样取消委托书?


在法律事务中,当事人若想取消委托书,这在法律上被称作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表明当事人有权利取消委托书,即解除委托合同。 取消委托书的流程和方式如下:首先,通知受托人。当事人取消委托书,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让受托人知晓委托事项不再继续。通知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是口头通知,比如当面告知或者电话沟通;也可以是书面通知,像发送邮件、信函等。不过,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邮件记录、信函回执等。 其次,收回相关文件资料。如果当事人之前交给受托人一些用于处理委托事务的文件、资料、印章等,在取消委托书时,应当及时收回这些物品,防止受托人继续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再者,对外告知。若委托事项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还需要及时通知第三方取消委托的情况,以免第三方基于之前的委托书与受托人进行相关的交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那么要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说明委托已经取消。 最后,若涉及到需要登记或者备案的委托事项,如在某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委托备案,当事人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委托的注销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取消委托书后,受托人应当停止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事项的处理。如果受托人在接到取消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当事人取消委托给受托人造成了损失,如受托人已经为委托事项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取消委托的,则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当事人取消委托书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