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发票但地址错了该怎么更改?


当遇到开具的发票地址错误需要更改的情况,首先要区分发票类型,不同类型的发票更改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开具当月发现地址错误,且发票还未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还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税控系统中直接作废该发票,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地址正确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发票已跨月或者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那么就不能直接作废了,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冲销原错误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当月发现地址错误,同样可以直接作废重新开具。要是跨月了,一般也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开具的详细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开具的相关原理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来处理。企业在处理发票更改事宜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