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后如何索要赔偿?


工伤康复后索要赔偿,这其中涉及多个重要步骤和法律依据。首先,要明白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步,需要确定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去申请。 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步,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步,与单位协商赔偿。在确定了赔偿数额后,就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第五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