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搜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多种方式。首先要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获取方式如下:如果有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可作为证据,同时还需用生产、经营执照、投资凭证等证据材料补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一般在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这类证据通常难以收集原件,可复印收集。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若一方单独持有难以取得,实在无法获取时,可到民政部门收集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只能复印收集;若能取得银行存折、存单,再收集这些旁证材料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其他类型财产的证据搜集方法:对于房产,离婚诉讼若要证明有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要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需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提交行驶证、车牌号。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要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还必须有相关证据佐证。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要提交协议书等相关证据。 在搜集证据时,务必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证据补强: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