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该怎么赔偿?


当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就辞退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赔偿问题: 如果是符合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2个月,经济补偿金就是半个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员工,比如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就辞退员工,那么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赔偿员工。例如,员工工作了2年,正常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工资,违法辞退的话,赔偿金就是4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