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总承包该如何确认收入?

我在一家做工程总承包的公司工作,负责财务相关事务。最近在处理收入确认这一块的工作时,感觉特别棘手。因为项目情况多样,合同条款也各不相同,我不太清楚到底该依据什么标准、按照什么方法来准确确认收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工程总承包究竟该如何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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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收上确认收入。 在会计处理方面,不同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收入确认方式不同: 首先,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就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简单来说,就是项目全部做完,双方结算了,这时候把结算的全部钱确认为收入。 其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要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也就是每个月月底,和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就是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这就好比每月结算一次已完成部分的收入。 再者,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是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比如工程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完成结算后,就把这个阶段结算的钱确认为收入。 最后,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合法分包并确保工程质量,以此来保障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总之,工程总承包收入确认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结算方式等多种因素,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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