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才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我对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这块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这个罪。我自己在医疗行业工作,偶尔会接触到血液制品相关的事务,就想弄明白其中涉及犯罪的界限,避免不小心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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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说,本罪是单位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部门,像合法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等。未经批准的部门以及自然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比如,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小作坊私自制作血液制品,就不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意味着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本应该预见到自己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可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 然后,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这体现了该罪对国家管理秩序以及大众健康保障的侵害。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且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例如,对采集的血液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传染病检测,导致带有传染病病毒的血液制品流入市场,危害了使用者的健康,就可能构成此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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