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红色宝马拖行交警该如何定罪?

我在新闻上看到上海有个红色宝马拖行交警的事儿,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怎么定罪的呢?我比较关注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和执法人员安全的犯罪行为,想了解清楚它的定罪依据和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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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定罪标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上海红色宝马拖行交警这一行为如何定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种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罪名以及其相应的法律概念。 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通俗来讲,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交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依法执行职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红色宝马车主拖行交警时,通过驾车拖行这种暴力方式阻碍了交警执行公务,就符合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拖行行为导致交警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该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比如在拖行交警过程中,因车辆的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定罪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逃避检查而临时起意拖行交警,主观上没有伤害交警生命的故意,一般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拖行行为可能导致交警重伤或死亡,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若拖行过程中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就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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