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申请?


商标申请被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认为该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拒绝给予商标注册的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会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 首先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如果一个商标过于简单、通用,比如仅仅是一个常见的图形、字母或者通用名称,就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苹果”如果用在水果商品上,就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该类商品的商标注册。 其次是商标存在近似情况。当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时,商标局会驳回申请。《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比如“娃恰恰”与“娃哈哈”在饮料商品上就属于近似商标。 再者是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这些禁用内容,肯定会被驳回。例如,使用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商标就违反了禁用条款。 另外,商标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也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比如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完整等情况。商标申请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