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商标被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的商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决定不给予注册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首先是绝对理由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这些内容,就会因为违反绝对禁止性规定而被驳回。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如果申请的商标过于普通、缺乏独特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会被驳回。 其次是相对理由驳回。这主要涉及到商标的在先权利冲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相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局就会以存在在先权利冲突为由驳回申请。 再者,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也可能影响商标的审查结果。不同的审查员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特征的认定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商标审查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边界模糊的情况,审查员的主观认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审查结论。例如,对于某些具有一定创意但又存在一定争议的商标设计,不同审查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另外,商标申请的手续不齐全或者文件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驳回。比如申请书式填写错误、商标图样不清晰、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完整等。商标局在收到申请后,会首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手续不完备或者文件不符合规定,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