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后,在看守所的日子怎么算?
我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一段时间了,最近法院判了我无期徒刑。我想知道我之前在看守所待的这些日子该怎么算,是能折抵刑期,还是就白待了?我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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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当一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日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折抵刑期”这个概念。折抵刑期指的是,在法院判刑之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这段被限制自由的时间可以按照一定规则从最终判处的刑期里扣除。一般常见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这些有明确刑期的刑罚。 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它是一种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从性质上来说,它和有明确期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然而,法律并没有对无期徒刑设置这样的折抵规则。 这是因为无期徒刑本身没有具体的刑期长度,不存在可用于折抵的基础。不过,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法定条件而获得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之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依然不能折抵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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