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如何处理?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的。 首先,可以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要注意,复核申请应当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而且同一事故的复核只有一次机会。要是逾期提交复核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并且会收到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另外,复核申请也有不被受理的情况。比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出现这些情况,复核申请将不被受理。 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其实有内部纠正的义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要是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最后,如果到了诉讼阶段,要知道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它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根据涉案的事实和证据,由法院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但由于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据优势,所以实践中,当事人要求法院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要求是比较高的。 相关概念: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后,对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所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或原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对事故认定重新审查的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