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处理: 首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其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另外,还可以申请复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过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比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到了诉讼阶段,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观点和证据,请求法庭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和划分,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 相关概念: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原认定进行再次审查判断的书面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