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鉴定中轻微伤争议该如何处理?


在打架鉴定中遇到轻微伤争议,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是鉴定程序方面。鉴定委托是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要拿着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和被鉴定人一起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做首次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后,会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材料,参照国家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办案人理由。做出受理决定后就进行首次鉴定,鉴定人会仔细核对各种材料,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材料备份存档。如果对首次鉴定结果有争议,本案的办案人、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从纠纷处理角度,如果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导致轻微伤,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轻微伤不私了不一定要拘留,如果情节轻微,派出所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功才会按照案情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关于赔偿问题,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相关概念: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因为新情况、新问题或者原鉴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由原鉴定人进行的进一步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等对首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重新进行的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