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按揭房屋归属的认定该如何处理?
我和伴侣准备离婚,我们有一套还在还按揭的房子。现在不知道这房子在法律上到底该归谁,是按照出资比例,还是看房产证名字,又或者有其他的认定办法,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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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对于按揭房屋归属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子大概率会判给婚前付首付的一方,但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其次,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付首付、共同还贷购买的按揭房屋,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的意愿、经济状况等因素,若双方都想要房子,可能会通过竞价等方式决定归属;若一方想要房子,则需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可以将房屋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涉及到父母出资参与购买按揭房屋的情况,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要综合出资情况、房屋登记情况等来认定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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