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务稽查该怎么处理?


当企业或个人被税务稽查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是积极配合。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所以,面对稽查人员,要礼貌接待,及时提供他们所需的各类资料,比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其次是自我检查。在配合税务稽查的同时,自己也得对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查看是否存在少缴税款、漏报税等问题。比如是否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问题,要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动补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后续可能面临的处罚。 再者是陈述申辩。如果对税务稽查的结果有异议,企业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最后是行政救济。如果经过陈述申辩后,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诉讼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