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立案后不予查找该怎么处理?


当盗窃案立案后警方不予查找,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明确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这意味着,一旦盗窃案立案,公安机关就有法定的侦查义务。 如果发现警方未履行侦查职责,当事人可以先与承办案件的民警进行沟通。通过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可能是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侦查工作暂时未推进,比如警力不足、线索收集困难等。在沟通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以平和的态度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表达自己对案件进展的关注和期望。 若与承办民警沟通后仍无结果,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督察部门反映情况。法制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核,督察部门则专门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这些部门提出申诉,详细说明案件的情况以及自己认为警方未履行职责的理由。 如果向公安机关内部部门反映后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侦查等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不侦查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要求其继续侦查。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信访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向相关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信访部门会按照规定将问题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不过,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依法依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总之,当盗窃案立案后警方不予查找时,当事人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案件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