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该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有效抗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从几个常见的抗辩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是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抗辩。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例如借条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 其次是关于借款金额的抗辩。有时候借条上记载的金额可能与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条记载不符,就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进行抗辩。 再者是关于利息的抗辩。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被告可以依据此规定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利息或者按照合理的标准支付利息。 另外,关于还款情况的抗辩也很重要。被告可以提供还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自己已经偿还了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款,被告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如果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被告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有效抗辩,需要被告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对法律程序和规定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