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该如何定性?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具体认定如下:首先,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这里意味着帮助的对象数量达到三个及以上,比如为三个不同的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人提供帮助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这就是说帮助他人进行与犯罪有关的资金流转达到这个数额。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例如通过投放广告给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达到五万。然后,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也就是通过帮助犯罪行为获得了一万元以上的收入。还有,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等,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像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也会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各种帮助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就是符合前面所列举的多种特定情形,达到法律认定的较为严重的程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