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事实婚姻?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特定条件和时间界限的。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双方自愿结婚,并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比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从这个时间点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比如一对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时,他们的关系就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可以从对外的称呼、社交圈子的认知等方面来判断。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周围的邻居、朋友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另外,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等也是判断的因素。如果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开支,也会作为认定事实婚姻的参考。总之,认定事实婚姻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