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犯罪行为定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以行为的核心特征来判断,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主要是通过骗取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还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结构通常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诈骗与盗窃行为交织时,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物,那么即使过程中存在一些盗窃的表象,也应定性为诈骗罪。例如,甲对乙谎称自己是古董鉴定专家,能帮助乙鉴定家中的一件古董价值。乙信以为真,将古董交给甲。甲拿到古董后,找机会溜走。在这个案例中,乙是基于甲的欺骗行为,自愿将古董交给甲,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特征,所以应定性为诈骗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这些欺骗行为只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或者创造便于盗窃的条件,而财物的取得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那么就应定性为盗窃罪。比如,丙在商场假装顾客挑选商品,趁售货员不注意,将商品藏在身上偷走。虽然丙进入商场假装购物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他取得财物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综上所述,对于诈骗与盗窃相结合的犯罪行为定性,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中存在诈骗和盗窃的因素就一概而论,而要仔细分析行为的本质特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