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门寻衅滋事如何定义?

我家前几天有个人突然上门,在门口大吵大闹,还摔东西,搞得家里鸡犬不宁。我想知道像这种上门来闹事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为寻衅滋事的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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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上门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到他人住所故意挑衅、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判断是否属于上门寻衅滋事,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性,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却依然为之。这种故意往往不是基于合理的诉求,而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例如,甲因为一点小事怀恨在心,故意跑到乙家里去闹事,这就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故意性。 从客观行为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上门者有随意殴打他人、在他人住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表现。比如,丙到丁家中,无故将丁家中的家具砸坏,这就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果上门寻衅滋事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戊上门后对己进行长时间的殴打,导致己受重伤,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总之,判断上门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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