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保证责任能否优先受偿?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能不能在后续对债务人的追偿等方面优先受偿呢?不太清楚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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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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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保证责任能否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保证责任和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优先受偿权则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保证责任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表明保证人主要是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代偿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有一定的权利保障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比如债权等。 不过,这种追偿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通常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一般的保证责任追偿权并不属于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范畴。只有在存在法定优先受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才可能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例如,如果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在符合条件时,保证人就可以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偿权,若存在法定的优先受偿情形或设定了担保物权,保证人才可能实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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