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偷渡到境外诈骗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了解到有人偷渡到境外参与诈骗活动,感觉这种行为很复杂。我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对于偷渡到境外实施诈骗的情况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只按诈骗罪,还是偷渡和诈骗都要考虑?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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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到境外诈骗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偷渡行为的认定。偷渡也就是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3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等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形 ,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接着是境外诈骗行为的认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赴境外参与电诈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虽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如果诈骗数额能查证,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出现偷渡到境外又实施诈骗的情况时,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过,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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