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时居间行为如何认定,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之前通过居间方促成了一份主合同,现在主合同解除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居间行为该怎么认定,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居间方的报酬、责任这些方面,我想弄明白自己在这件事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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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主合同解除时居间行为的认定及相关规定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居间行为。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业活动。简单来说,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帮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 当主合同解除时,对于居间行为的认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居间人已经促成主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里不管主合同后续是否解除,只要是因为居间人的努力让合同成功订立,居间人就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然而,如果主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要是居间人不老实,提供了错误信息导致合同最后解除,那他不仅拿不到报酬,还得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另外,如果主合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此时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来判断居间人的报酬问题。如果合同里有关于这种情况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执行;要是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对促成合同的贡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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